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《四川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》(川府发〔2025〕14号),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。办法依据《反垄断法》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及其实施办法等制定,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,从源头防范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。
办法明确政策措施不得限制市场准入退出、商品要素自由流动;要求将审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营商环境考核,对招标投标、政府采购、政府奖补、政企合作、招商引资五个领域细化审查重点,建立“提级审查”机制和川渝交叉互评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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