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、民政部于2019年1月9日联合印发,文号国标委联〔2019〕1号,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制定,是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。
规定明确团体标准的定义与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;要求制定过程遵循开放、透明、公平原则并吸纳各方参与;规范提案、立项、起草、征求意见、技术审查、批准、编号、发布、复审等程序及编号规则;要求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,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、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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